必需了解的新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
性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。为预防、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,保护人体健康,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新的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下面,39健康网编辑带网友一起解读这个新办法。
近十年来我国性病防治四大变化
近十年来,我国性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是报告性病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,一些性病(如梅毒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)报告发病数逐年上升,一些性病(如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)在我国已基本没有病例报告。
二是我国艾滋病经性传播比例不断上升。性病是艾滋病传播的协同因素。性病患者更容易感染艾滋病,患艾滋病的性病患者更容易通过性接触方式传播艾滋病。加强性病防控对于预防艾滋病传播有积极的作用。
三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已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,从疫情报告、预防控制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括性病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。2010年卫生部印发的《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(2010-2020年)》,也对加强梅毒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。
四是性病诊疗技术和防控措施在近年来有了新的进展。五是为了提高《办法》实施效力和可操作性,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。基于上述原因,需要对1991年的《办法》进行必要的修订。
性病病种调整,艾滋病有专门条例管理
办法所称性病包括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,我国重点防治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以及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、流行情况等因素,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等。
艾滋病纳入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管理,不再包括在本办法中。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在我国的报告病例非常少,非淋菌性尿道炎中主要是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,国际上已普遍将常见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单独纳入重点防治、监测的性病。因此,在新修订的《办法》中删除了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,将非淋菌性尿道炎调整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。
性病诊疗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
一是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,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,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;二是对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,提出了及时转诊和其他伴随疾病诊治支持的有关要求;三是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,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,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检测,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;四是强调了先天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,提出对临床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以及医源性感染防护的要求。
故意传播性病将被追责
针对近年来个别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现象,《办法》规定,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防止感染他人,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。性病患者违反规定,导致性病传播扩散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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